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

③企业清算;

④外商投资企业;

⑤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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