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执行有如下规定: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转让,也可以强制进行拍卖折价,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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