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也可以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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