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有:

1、违法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普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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