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权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3、名义出资人替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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