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如下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约定不完善的,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相关权利;

2、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未记载其姓名,在主张股权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隐名股东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三、关于股权确认(共8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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