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形式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

3、成本加成;

4、交易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6、转让定价的其他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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