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诉讼地位:若代持双方因非法理由而订立代持协议的,则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若不是出于非法目的而订立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享有与一般股东同等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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