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办理以下手续:

1、自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4、办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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