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纠正意见应该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纠正意见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立案纠正意见实际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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