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45天后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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