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具体是什么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

1、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

3、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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