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论处

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按偷税论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部分销售收入税款,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同时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偷税。虽然主动补缴了税款,但这并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只是减轻了偷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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