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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