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通过的。出席会议的股东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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