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信息表需填写,发票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客户的名称、开户行的名称和账号;商品的基本信息;开票的单位和日期;以及注明“作废”的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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