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凭证免税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4.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5.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印花。

6.对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7.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8.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9.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0.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1.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12.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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