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词、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可以用于证明教唆犯罪事实的材料。证明他人的教唆行为要根据证人、证言、录像等直接证明材料进行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单一、孤立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教唆犯罪还要确认被教唆人本无犯罪意图的主观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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