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分割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对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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