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法人设立人的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各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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