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立案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七)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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