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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