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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