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空头支票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和投诉。如果出票人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的,则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公司也可以要求出票人给予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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