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权分割不需要评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评估并不是必要的程序。转让双方可以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也可以不经评估,由双方直接协议确定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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