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民工盗43元被判罚两千

一外地民工在广州南沙区打工,潜入他人出租屋,盗窃43元,被屋主发现后扭送到派出所。近日,南沙区法院判处该外地男子罚款2000元。裴某是重庆开县的农民,在广州南沙打工,只有初中文化。2011年9月8日下午17时许,裴某在广州

一外地民工在广州南沙区打工,潜入他人出租屋,盗窃43元,被屋主发现后扭送到派出所。近日,南沙区法院判处该外地男子罚款2000元。

裴某是重庆开县的农民,在广州南沙打工,只有初中文化。2011年9月8日下午17时许,裴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兴隆东路16号对面的出租屋,趁租住该出租屋206号房的刘某暂时离开之机,进入屋内窃取刘某存放在房屋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43元,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返回的刘某发现后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

由于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其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对入户盗窃无论窃取金钱多少而予以判刑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裴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裴某犯罪情节较轻,且为初犯,对其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于2011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裴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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