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刻制公交公司公章,并声称自己是公交公司经理,可以帮别人办理公交车上线运营,以此为借口,诈骗他人22万余元。日前,经涡阳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
刘某,男,现年48岁,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以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利用私自刻制的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印章,以能够办理给公交车上线运营为由,采取虚假的公交路线,骗取被害人黄某、金某、徐某、张某、姜某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让被害人出资99万元购买了6部安源”牌客车,刘某从中骗得22万余元人民币。
2010年11月14日,刘某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随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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