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若是丢失,应该先办理公证,然后盖上业务专用章,才能生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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