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中货主和包税清关主从犯的认定

货主和包税清关的人一般都应该认定为主犯。因为货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策划走私,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应该认定为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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