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行政复议应受理:

1、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5、与受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没有冲突;

6、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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