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确认为劣药

具有下列情形的,确认为劣药:

1、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2、遭受污染的药品;

3、药品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

4、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

5、药品超过有效期的;

6、在药品中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等。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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