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是指对于某类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因为该类特定的案件涉及专业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如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的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实行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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