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简”在哪儿

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简”表现在:适用的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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