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调收集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分别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