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宜作为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宜作为证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