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关系第三人如何理解

义务关系第三人指的是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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