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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