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人的限制包括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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