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权产生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所以应当适用于《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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