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爆炸装置的;

2、非法储存1千克以上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3千克以上烟火药、30枚以上雷管或30米以上导火索、导爆索的;

3、多次储存爆炸物的;

4、具有引发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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