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走私废物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走私废物罪的立案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走私1-5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2、走私5-25吨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3、走私20-100吨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2、身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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