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询问笔录符合一定条件的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应该具有合法性。但单单独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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