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进行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不由公安机关侦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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