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如果是真实的业务来往,按照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会计上先做进项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然后跟开票方确认原因,协调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