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可否认定为投案自首

扭送不可认定为投案自首,因为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将通缉在案的,或者正在被追捕的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嫌疑人是不具有主动投案的主观意识的,因此不能变相将其视为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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