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以下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控告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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