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价值保全的方式: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由持票人依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保全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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