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

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是,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请求其回避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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