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卷归档顺序如下:
1、批办单;
2、批案单;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风险告知书;
6、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会见当事人笔录; 
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院各部门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档案机构移交归档,并保证齐全完整。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要求检查验收归档文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并限期归档。
第十七条
民法院档案机构对归档文件应当编制归档目录,由接收入和移交人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民法院档案机构对不按时或者不按要求归档的,应当及时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报归档情况。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