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到庭,缺席判决的依据

第三人未到庭,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